学龄儿童几岁入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确保其按时入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 对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实施全面培养方案,对其就业和升学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国家、地方和国家鼓励和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特色实验学校或者特色专业。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保证以相对稳定的教育资源促进区域内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异,逐步取消重点学校和重点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客观记录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性评价资料并予以归档,作为学生发展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随意开除学生;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除下列情况外,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学生触犯校纪校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当做到:
(四)尊重家长,耐心解答家长的咨询,及时通报学校的有关情况
(五)不以任何方式侮辱和歧视学生及其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