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怎么定义?
这个定义,我也不知道,我也是在给小孩起名的时候才了解到,儿童并不是一个年龄阶段的人,而是一个社会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就是说,十岁之前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而十岁之后,到了青春期,孩子一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就不再是儿童了,变成了我们常说的“少年”。 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10岁是一个分界线。
那么,10岁以上至18岁以下的孩子,究竟属于“儿童”还是“少年”呢? 对此,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不一致。
有的法院认为,10~18岁的青少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份应属“少年”;但也有的法院认为,青少年的智力发育尚未成熟,行为时有缺乏判断力的情形,因此应当将之归属于“儿童”。
当然,关于“儿童”“少年”的分界是否真的如此清晰分明,也还是有争论空间的。
事实上,无论是“儿童”还是“少年”,都是社会中不同性别、种族和年龄段人群的总称,每个个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我们实在难以用一个或几个标准来界定他们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