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包括哪些?
一、我国目前关于残疾人的定义和分类 1987年,中国残联成立时颁布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将残疾人定义为: (一)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狭窄,通过计算机验光得出的等效球镜度数≥400度(即近视四百度以上或远视四百度以上者);
(二)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在静态下所听到的言语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0dB,语频段平均听敏曲线在+/-35dB之间;
(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失语症、聋哑以及声带病变所致的声音嘶哑。
(四)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明显低于正常人,并表现出适应行为障碍。 2006年中国残联颁布的《残疾人状况调查规程》中,将残疾人定义为: 有肢体、视力、听觉、语言、智力五种残障类型中的任何一种,且残障程度超过重度的人。 其中,对“五类残疾人”的定义作了如下详细说明: (一)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异常所致的局限性运动功能障碍。
(二)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并伴有适应性行为障碍。
(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人主观上感觉听到语言困难,经医疗机构诊断,内耳器官疾病引起的耳聋称先天性听力残疾;
(四)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丧失使用能力和机会,不能跟他人进行正常语言交往的一种社会能力障碍。
(五)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觉功能低下,如双眼屈光不正(轻度,中度,高度),白内障,圆锥状角膜,散光等,矫正视力达不到0.5及以上者。 关于残疾类型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一)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二)各类残疾分级标准为: 一级伤残:盲或低视力一级(极重度); 二级伤残:盲或低视力二级(重度); 三级伤残:盲或低视力三级(中度); 四级伤残:盲或低视力四级(轻度)。 听力残疾: 一级听力残疾:极度严重,最好发于婴幼儿; 二级听力残疾:严重,单侧耳听力损失达到上述标准; 三级听力残疾:较严重,双侧耳听力损失达到上述标准; 四级听力残疾:轻微。 言语残疾: 一级言语残疾:极其严重,只能发出元音; 二级言语残疾:严重,只能发出单个辅音; 三级言语残疾:较严重,发音不清; 四级言语残疾:轻微,能进行简单的会话。 肢体残疾: 一级肢体残疾:完全无能,无自主活动能力; 二级肢体残疾:大部分无能,部分生活自理; 三级肢体残疾:轻度残疾,能够独立或基本独立; 四级肢体残疾:轻度残疾,能够独立。 智力残疾:一级智力残疾:痴呆状态,如痴傻、呆滞; 二级智力残疾:中度智力残疾;
三级智力残疾:轻度智力残疾; 四级智力残疾:轻度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一级精神残疾:智能低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精神残疾:智能严重受损,生活能自理;
三级精神残疾:智能障碍,生活能自理;
四级精神残疾:轻度智力缺损,生活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