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自杀责任在谁?
从法律上讲,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父母的职责包括了对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其中,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最重要内容就是对其享有财产的保管义务;而其人身权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照顾和防范风险的发生(特别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
本案中,4个孩子自2016年起就一直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4人自杀事件的发生。显然,作为孩子的父母,未履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导致了本案悲剧的发生。就本案而言,起码在法律责任上,家长应当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 当然,我们也应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即四个孩子都是留守儿童。
国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各种农村扶贫措施,对于防止贫困代际传递、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救助举措主要针对的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而对于作为发展权内容的受教育权、接受医疗保健服务权等基本权利,却缺乏足够的关注。这可能会导致贫穷的代际传递还在另外一个维度中进行着…… 希望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能够向农村地区流动,让更多的人享受发展的权利!